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2015年4月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方针,建立政策指引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绿色、可持续的现代能源清洁利用体系,促进民用煤使用转型升级,为推动国家能源消费革命做出贡献。根据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分会工作简则。
第二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散煤治理分会”(简称“散煤治理分会”)。
第三条 本会是由煤炭、化工、电力、冶金等行业涉及传统和现代煤化工、型煤生产、兰炭生产、添加剂、炉具及锅炉、设备制造企业及科研、设计、教学、环境评价等单位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按照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简则开展相关活动、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坚持“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友好,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以推动散煤治理领域新技术开发、工程示范及其应用,进行相关项目科学规划和总体评估、现有技术工艺的升级改造咨询、产品结构调整及其优化方案研究等工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努力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控制煤散烧和污染物排放、做好煤质量控制和优质煤替代等目标;发挥在政府、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大气污染防控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分会在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领导下,围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散煤替代及减炭化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发挥分会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为企业及其会员单位积极开展以下业务。
(一)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方针,控制民用煤散烧和污染物排放、做好煤质量控制和优质煤替代、工程示范及其应用等业务。
(二)组织召开散煤治理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领域的相关会议,以更好地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精神,促进散煤治理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先进工艺技术的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
(三)为会员单位相关项目的规划、总体评估,技术工艺升级改造,以及产品结构调整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四)在提高民用煤质量控制和优质煤替代、控制民用煤散烧和污染物排放、清洁高效炉具推广以及提高项目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协助企业及会员单位进行相关工作。
(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产业规划、调查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会员可成为本分会会员,除此之外地方政府机构、煤炭企业、型煤生产企业、兰炭生产企业、添加剂生产企业、炉具生产企业、锅炉生产企业、加工设备制造企业、相关设计院所、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都可以成为本分会会员。有关会员条件、入会程序、会员权利及义务等遵照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八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二) 审议分会工作报告;
(三)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直接聘任,每次聘期5年。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政府和企业间协调开展业务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创收;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会员会费由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统一收取。
第十九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本分会财务由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简则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简则解释权归属本分会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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